
五分鐘心理學2025年1月10日約 16 分鐘
你的心理治療師、社工或心理學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與案主發生性關係,與你的身體接觸亦不應逾越握手、拍肩這類社交普通接觸的界線。本集從一宗社工涉非禮女子卻被無罪釋放的新聞出發,講解治療師與案主之間的界線、香港對心理治療專業的法律規管與「專業自治」的漏洞,以及「不造成傷害」、「避免雙重關係」等核心倫理原則背後的道理。
最近有傳媒訪問host,談及一宗心理治療師與事主之間有性舉動的案件。這件事上了法庭新聞,最後該名治療師罪名不成立,但無論結果如何,這都是值得大家警戒的議題。
當我們談起心理治療師、心理學家這類專業,大家難免會對這個職業的人有一種神化的印象。host想指出的是,這種神化相當危險。俗語有云「樹大有枯枝」,雖然這個行業絕大部分人都意願良好、專業地執行工作,但總會有幾個害群之馬,所以有必要說清楚心理治療等職業與案主之間應有的界線。
如果沒時間細看,可以先記住一個精簡答案:你的心理治療師、社工或心理學家不應與你發生性關係,他與你的接觸在任何情況下也不應逾越社交普通接觸的界線。
甚麼叫社交普通接觸?例如有時與客戶握手、拍拍肩膀,這些屬於社交接觸的界線。但一定不會出現藉治療之名叫對方整個身體靠近你、甚至觸摸私人部位的情況,這些是絕對不會出現的。
關於治療師與性這個主題,host推介過一本寫得很好的書,作者是 Nancy McWilliams,書名叫《Psychoanalytic Psychotherapy》,當中描述這種關係講得很精準。
大意是:基本上沒有人可以有正當理由與案主發生性關係。在1970年代,很多心理治療的傳統界線被人挑戰,這未必是壞事,因為適度的挑戰是健康的。但久不久就會有一些(通常是男性)治療師說,自己真心覺得在某些情況下與案主發生性關係是「對他好」的。
McWilliams 的評論很有趣:這種所謂「對他好」的情況,通常只發生在年輕貌美的案主身上;若案主沒那麼動人、年長一點,治療師就很少覺得與其發生性關係會對他好。她因此說,如果你對每個案主都同樣對待,她才相信你的治療作用(therapeutic influence)是真的。她看過不同的證據,包括傳聞、臨床報告與研究,大多數都沒有好下場,所以簡單來說:停止吧(Stop it)。
簡而言之,如果你的治療師、社工,甚至星座占星師、身心靈導師開始做這些行為,請對他避之則吉,這一定是最好的做法。
香港的心理治療專業不是泛指一類人,而是一個很廣的總體,包括社工、輔導員、精神科醫生、臨床心理學家、輔導心理學家、其他治療師,甚至催眠治療等。在這個總體裡,不同名銜的情況有點不同,最明顯的分別是其專業有沒有法律規管。
據host所知,較多牽涉心理治療與輔導、而又受法律規管的職業只有兩個:精神科醫生和社工。香港的法律有條例訂明由哪個機構規管這群人的職業操守與名冊,他們的實踐守則(Code of practice)都明確訂明不應發生這類性關係。所以若精神科醫生或社工在執業期間與你發生性關係、或在性方面向你提出要求,你可以、也應該去投訴他,使他無法再以該名義執業。
其他職業情況就複雜一點。輔導員、心理學家、治療師等會有一些團體,這些團體也會釐定實踐守則。據host所知,香港以至國際、無論主流還是獨立的團體,基本上你想到的守則對於治療師與案主發生親密關係都是「說不」,很難找到一份守則說這件事可以,也很少有守則完全不提。所以這是行業共識:假借心理治療之名嘗試與你發生這些事,一定事有蹊蹺,幾乎可以肯定對方不是恰當的專業人士。
弔詭之處在於:這些職業大多不是法定團體,香港也沒有明文法律把心理治療與強姦、非禮等罪行直接連結,沒有明文法說在從事心理治療或輔導期間不能發生性行為。在很大程度上,香港是以「專業自治」的原則處理,而專業自治會出現一些漏洞。
舉個例子,某專業團體收到投訴指會員做了逾矩的事,當然可以召開紀律聆訊;若指控成立,團體可以發正式聲明,指該人違反某項守則並把他逐出會。但僅此而已,這份聲明的主要作用等於令那人「臭朵」,並不意味他法律上不可以再從事這類工作。host也聽過一些漏洞,例如有人在聆訊期間辭去會員身分,團體還能否繼續聆訊就要看其規矩,有可能不會繼續。
這與法庭傳召和正式定罪有很大分別:當你受到法庭傳召而不上庭,本身已是另一項罪行。專業自治與法律規管的效力差距,正在於此。
我們可以反過來想:把所有這類行為都立法規管,全部實行精神科醫生和社工那種制度,是否就可以?業界內有這樣的聲音,但這不是業界共識,以下多是host的個人立場。
他認為規管有難度。例如怎樣定義「輔導」?學校輔導組老師會學輔導技巧為學生做 counseling,職場學輔導或 coaching 技巧的主管不計其數,甚至沒受過任何訓練的人,也未必不會以輔導方式溝通。
但他認為有些東西應當規管。例如心理學從業員的工作範疇是接觸特定群組——可能是嚴重抑鬱、有自殺傾向或精神分裂的人——在這些臨床例子裡,雙方能力差距非常大。治療師擁有社會很大的信譽、他人的信任,以及一種非正式(informal)的權力,令人認為他的作為妥當。就像你看醫生,醫生開的藥可能有副作用,令你頭暈眼睏,但作為缺乏醫學知識的人,你很難自行判斷而擅自停藥,反而要依賴對醫生的信任去服藥。若與脆弱對象工作的專業群組完全沒有監管,這會成為濫用(abuse)的理由。
這也牽涉治療中幾個常見的道德規範(code of ethics)。第一個原則是「不造成傷害(do no harm)」:在實踐過程中盡量不對案主造成傷害。為甚麼與案主發生性關係不適當?因為性多數牽涉很親密的情感連結,關係中斷時很可能對對方造成傷害;加上前述的權力差異,性對很多人而言是獎勵性質的事,若假借專業知識與能力去換取利益,就是濫用權力的舉動。
第二個原則是盡量避免任何類型的雙重關係(no dual relationship),從而避免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舉一個非性的例子:假設一個下屬同時是我的案主,我既是他工作上的管理者、又是他的輔導員,就戴著兩頂很不同的帽子。我們尋求輔導服務時,理應合理期望對方所做一切都以案主利益出發,因為這份責任已在治療費中付清,治療關係(therapeutic relationship)的主角與利益應以案主為依歸。但若我同時是他的管理者,就未必如此——我可以用心理治療的技巧,誘使對方跟從我想他走的方向,當治療信任建立後,要做到這效果其實不困難。
這件事去到親密關係就更困難。親密關係不是完全以其中一方利益出發,而是平等的交互與情感交流。試問治療師如何同時以專業身分、以案主成長與福祉為最大依歸,又同時滿足自己在親密關係中的需要?這幾乎不可能,所以簡而言之,這件事根本不應存在。下一集會談更棘手的問題:當治療師放工後,不是正式收費接觸案主,而是以談心、義務開解的形式發生看似不當的行為,這類情況又該如何理解。
不可以。在任何情況下,治療師、社工或心理學家都不應與案主發生性關係,這是業界的共識,也幾乎找不到一份專業守則容許這件事。Nancy McWilliams 在《Psychoanalytic Psychotherapy》中指出,基本上沒有人能有正當理由與案主發生性關係。如果有人假借心理治療之名嘗試與你發生這類關係,幾乎可以肯定他不是一個恰當的專業人士,最好的做法是避之則吉。
界線在於「社交普通接觸」。握手、拍拍肩膀這類接觸屬於合理範圍;但一定不會出現藉治療之名叫對方整個身體靠近、甚至觸摸私人部位的情況。只要開始出現後者,就是明確的越界訊號。
關鍵在於權力差異與情感親密。治療師擁有社會很大的信譽,以及一種非法定卻真實存在的權力,令案主傾向信任他的作為是妥當的,就像病人即使服藥後頭暈眼睏,也會因為信任醫生而繼續服藥。性對很多人而言帶有獎勵性質,當治療師假借專業知識與能力去換取這種利益,本身就是濫用權力。加上性會牽涉很親密的情感連結,一旦關係中斷,很可能對案主造成傷害,這正違反「不造成傷害 do no harm」的原則。
雙重關係是指治療師同時對案主擔當另一個身分,例如既是案主的輔導員、又是他工作上的管理者,等於戴著兩頂很不同的帽子。我們尋求輔導服務時,理應期望對方所做的一切都以案主利益出發,因為這份責任已在治療費中付清;但若治療師同時是管理者,他可以運用治療中建立的信任與技巧,誘使對方走向自己想要的方向,這就帶來利益衝突。性與親密關係更是極端的雙重關係:親密關係講求平等的交互與情感交流,治療師無法同時以案主福祉為最大依歸、又滿足自己在親密關係中的需要,所以這件事根本不應存在。
視乎職業。在心理治療與輔導相關、又受法律規管的職業,據host所知只有兩個:精神科醫生和社工。香港有條例訂明由哪個機構規管這兩類人的職業操守及名冊,其實踐守則亦明確訂明不應發生這類性關係,案主可以投訴使其無法繼續執業。但輔導員、心理學家、其他治療師等職業並非法定團體,香港也沒有明文法律把心理治療與強姦、非禮等罪行直接連結,這類專業主要靠「專業自治」處理。
兩者效力差很遠。專業團體可以召開紀律聆訊,若指控成立,最多是發聲明把該會員逐出會,作用主要是令當事人「臭朵」,並不等於法律上禁止他再從事這類工作;甚至有漏洞,例如有人在聆訊期間辭去會員身分,團體未必能繼續聆訊。相比之下,法庭傳召你而你不出庭,本身已是另一項罪行,這就是專業自治與正式定罪之間的一大分別。
這是host的個人立場而非業界共識:他認為一刀切規管有實際困難,因為「輔導」很難界定。學校輔導組老師、職場學 coaching 的主管,甚至沒受過訓練的人,都可能以輔導方式溝通。不過他認為某些情況有很好的理由立法規管,例如從業員需要接觸嚴重抑鬱、有自殺傾向或精神分裂等脆弱群組時,雙方能力差距極大,若完全沒有監管,就會成為濫用的溫床。
Nancy McWilliams, 《Psychoanalytic Psychotherapy: A Practitioner's Guide》
書中指出基本上沒有人能有正當理由與案主發生性關係;並觀察到聲稱「為案主好」而發生性關係的情況,通常只出現在年輕貌美的案主身上,較少出現在不那麼動人或年長的案主身上,由此質疑其治療作用的真確性,結論是大多數此類關係都沒有好下場。
不造成傷害(Do No Harm)
治療實踐應盡量不對案主造成傷害;性涉及親密情感連結,關係中斷易造成傷害,加上權力差異,故與案主發生性關係屬濫用權力。
避免雙重關係(No Dual Relationship)與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
治療師應避免同時對案主擔當另一身分,以免利用治療信任誘導案主、產生利益衝突;治療關係應以案主利益為唯一依歸。
回想你曾接觸過的助人關係(治療師、社工、輔導員、老師或主管),對方與你的身體接觸與相處,是否一直停留在握手、拍肩這類社交普通接觸的界線之內?試寫下你判斷「安全」與「越界」的具體訊號,作為日後保護自己的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