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分鐘心理學2026年7月3日約 21 分鐘
沒有做過的事,為什麼會有人在警局認罪?司法心理學稱這種現象為虛假認罪(False Confession):審問環境的每一個細節都在移除你的心理安全和熟悉感,再配合「我們早已有證據」、淡化責任、好警察壞警察等技巧,令人在極端焦慮下變得短視,甚至以為認罪對自己更有利。這一集由紐約中央公園五人案講起,梳理拘捕、審問、上庭三個階段的心理機制,以及緘默權、米蘭達警告、不自證己罪這些香港公民應該知道的法律常識。
1989年一名美國女性在紐約中央公園被強姦,五名少年被拘捕,經長時間盤問後錄得認罪證供並被定罪,分別坐了五至十五年不等的監獄;十多年後,囚犯 Matias Reyes 承認案件,衣物上的精液 DNA 比對證實屬於他,五個少年在十多年後才被無罪釋放。
米蘭達警告(Miranda Rights,Miranda v. Arizona)
美國最高法院確立:人在被拘捕的情況下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以及有律師作法律代表的權利,警方在審問前必須告知;這也是「你所說的可能成為呈堂證供」這句對白的來源。
虛假認罪(False Confession)
司法心理學概念:明明沒有做過,卻認下一件事;可以在不同層面發生——有人明知自己在虛假認罪,但以為長遠對自己好些;有人則以為警方無論如何都能入自己的罪,於是覺得認了會好一些。
失去控制感與移除熟悉環境(Loss of control)
司法心理學教科書描述的審問策略:審問環境的每一個細節都在移除疑犯的心理安全和熟悉感,並以直接或隱晦的方式傳達他已經失去對局面的控制(例如三角形桌子、監房廁格等日常常識不再適用的細節)。
確定有罪(Certainty of guilt)
審問策略:無論疑犯怎樣辯白、如何說自己清白,都回應「我們早已經有證據入你罪了,你根本沒得避免」,令疑犯覺得抵抗沒有意義。
淡化責任(Minimization of culpability)
審問技巧:向疑犯淡化罪責,聲稱「我們也是想幫你」、「會為你求情」,或者說「如果你不認,法官會重判你」;但量刑屬於法官,警方的責任從來是蒐集證據而非求情。
好警察壞警察(Good cop, bad cop)
心理操控技巧:一名警察語氣惡劣甚至越界,另一名以温柔語氣表示「我們都是想幫你,合作就可以很快放你走」,以恐懼與善意的落差換取合作。
壓力下的虛假記憶(False memory)
記憶不是單向提取的過程;在極端的環境壓力之下,記憶可以被捏造,被迫回想時甚至會記起根本沒有發生過的事情。
虛假認罪口供對他人判斷的影響
Forensic Psychology 一書引述:即使一份口供後來被證明是在警方強迫之下錄取、不被法庭接納,人們仍然會更加相信被告更有可能有罪。
回想一次你在極大壓力下作出的決定——例如很想立刻結束一場衝突、或者急於讓對方滿意而先答應了什麼。寫下當時你放棄了什麼,以及如果當時可以多等十分鐘、讓焦慮回落一點,你的選擇會不會不同。這一集的核心提醒是:極端的焦慮會令人短視,而知道這一點,本身就是一種保護。
很多人會覺得,拘捕和審問這些事一定不關自己的事:我是一個良好市民。如果你這樣想,可以先看一個司法心理學很經典的案例——紐約中央公園五人案(Central Park Five)。
1989年,一名美國女性在紐約中央公園被強姦,美國警方拘捕了五個少年,然後盤問他們。以下是從盤問得出的證供(節目重述時加了一點戲劇效果,但保留他們的原意):那些少年說 Raymond Santana 跳了上去、一下子把女子拖到地上,用刀脫去她的衣服,再用石頭撞向她的頭,那一下攻擊令她昏了過去;有人說要殺了她,因為殺了那個女孩,她才不會認出我們;而 Yusef Salaam 就說:不要殺她,你強姦她已經夠壞了,不要殺她。你想像一下,上到庭,當陪審團聽到這些證供,又怎可能判這些小朋友無罪釋放?結果這五個小朋友分別坐了五至十五年不等的監獄。
但故事之後峯迴路轉,原來他們坐的是冤獄。一名叫 Matias Reyes 的囚犯因為另一宗案件被判終身監禁入獄,在獄中信了神,自然是因為對自己過往做過的事很懺悔,於是把當年發生的事公開出來。當年在那件衣物上的精液與 Reyes 的 DNA 做了一個比對,發現精液屬於 Reyes,那五個少年在十多年後才被無罪釋放。
這裏有一個值得停下來想的問題:任何一個有理智的人,就算是十多歲的青少年,都知道認下自己犯過的罪會有非常嚴重的後果,甚至整個人生的軌跡都會因此改變。但為什麼他們明明知道自己沒有做過,在審訊時仍然會這樣說?這就是要講拘捕、審問和上庭的司法心理學的原因——沒有事發生的時候,當做學了一些新的心理學知識;但分分鐘在你需要的時候,這些知識是會幫到你的。
先帶個頭盔:我不是律師,我的專業背景也不是法律,以下只是分享一些公民常識。內容力求準確,但如果你真的遇上法律問題,千萬不要單靠這些內容,請律師才是最好的選擇。
當警察懷疑你犯罪,第一步會做的就是拘捕你。看電影時大家都經常聽過一句很經典的對白:現在不是必要你說,但你現在說的,將來可能一切都會成為呈堂證供。這句話屬於司法界一個叫米蘭達警告(Miranda Rights)的原則——一個人在被拘捕的情況下,其實有兩項權利。第一項是緘默權:作為疑犯,你完全有權利保持緘默,一句話都不說,這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我沒有東西講」的重要性。第二項是有律師作法律代表的權利。
這裏有一個小細節很值得記住:「我沒有東西講」和「我不記得」是兩個很不同的東西,而後者其實會令你麻煩很多。因為「我不記得」作為一份呈堂證供,是可以用「合理常人」(reasonable man)的原則去盤問的:究竟這個人是否真的會不記得那件事?假設你真的犯過罪,按合理常人的原則,你不會在一個小時之後就完全不記得發生什麼事。所以「我沒有東西講」的意思是「我現在選擇不跟你說話」,而「我不記得」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成為指證你的證供。
另一件事是被拘捕本身的心理衝擊。相信大部分人都沒有被拘捕的經歷,但被拘捕以至整個被帶回警局的程序,跟日常生活的環境可能很不同。那可能是你第一次失去自由的經歷:平時你想離開任何一個場合,你都有權利這樣做;但被拘捕的一刻,你已經失去了這個權利,你沒有選擇,必須跟着警方給你的指示,警方甚至可能會為你扣上手扣。這個舉動,對未經歷過這些事的人會構成很大的心理壓力。
而當我們選擇不說話,無論在審問階段還是法庭階段,其實都是在彰顯一個叫不自證己罪(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的原則:在刑事法中,要入你罪的人不是你自己,你沒有必要證明自己的清白。反而是控方——包括負責蒐集證據的警方,和負責起訴的律政司——有責任呈上證據,令到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被確認有罪。那個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是在控方。上到庭之後,作為被告,你也可以在法官裁定表證成立後選擇作供或不作供。
被拘捕之後,第二步當然會被帶回警局。要理解這個階段的警察在做什麼,就要先搞清楚警方和律政司的關係。警方在香港和全球都是一個負責蒐集證據的單位:他們會調查你,看看有沒有證據去發現你真的犯過這個罪。然後根據警方的調查結果,他們會和律政司研究決定要不要起訴你;如果警方認為收集到的證據夠強,案件就會去到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由律政司負責起訴你。明白了這兩個部門的分工,你就知道在審問裏面警方要做的是什麼——他就是要嘗試蒐集你犯了罪的證據,換言之,本質上他是 against 你的。
那麼在一個審問過程裏面,有哪些心理因素令到你可能明知是這樣,都覺得很難抵抗?其中一個當然就是失去控制感(loss of control)。根據一本司法心理學的書,警局裏的情景,其實每一個細節都是想移除你的心理安全和熟悉感。書中這樣寫:「A key goal is to remove the psychological comfort of familiar surroundings and to communicate in blunt and subtler ways that the suspect has lost control of the situation.」
所以大家有沒有留意,很多時候在審問室裏面,我們會見到很多平常見不到的傢俬——例如一張三角形的桌子,由兩個審問者(interrogators)圍着你去問你。大家想想,在日常生活中你有多少機會見過一張三角形桌子?又例如警察帶你去廁所,你去的是監房裏的廁格,那個廁格的樣子,其實不是你平常見到的廁所的樣子;它可能未必很骯髒,但你一眼看到,就知道那不是你平常見到的東西。在這個情況下,你日常的常識其實就不會再適用了。
另一個策略是確定有罪(certainty of guilt):你一定是有罪的,你這樣說也是沒用的。無論你說什麼也好,就算你說自己清白也好,警方都會說其實不是這樣,我們早已經有證據入你罪了,你根本是沒得避免的。在這幾個環境之下,其實很多人都會開始覺得:會不會真的說出來才是好的選擇?
在香港的法律體制下,如果警方決定不落案起訴你,他們最多扣留你48小時。假設沒有暴力事件發生——如果你真的遭遇暴力事件,那已經絕對不是日常心理學會處理的情況——對比可能要坐十年牢,強忍這些不舒服好像才是比較理性的決定。但我們是坐在冷氣房裏,理智上才知道是這樣;痛苦或者極端的焦慮往往有一個特色,就是會令人短視。
在司法心理學上,有一個叫虛假認罪(False Confession)的概念:你明明沒有做過,但你認了一件事。而虛假認罪是可以在不同層面發生的。第一種,是你明知道自己在做虛假認罪,但你覺得這件事長遠來說可能令你好一些——不論是可以逃離當時警察對你的苛待,還是一些常見的審問手段令你誤以為是這樣。
那本書就提到,警方有一些審問技巧會用到淡化責任(minimization of culpability)的原則,最常見的說法就是:其實我們警方也是想幫你,我們會為你求情。書中引的句子是「If you don’t admit you did it, the judge is going to lock you up and throw away the key.」,或者「The judge will go easy if you just admit you did it.」
但這裏大家要搞清楚:量刑的原則是在司法制度,也就是法官那裏。警方的責任從來不是幫你求情,警方的責任是蒐集證據,看看你能不能入罪。大家都聽過「認罪會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這件事與你在警察面前認罪完全沒有關係——三分一刑期扣減指的是案件開審後你認罪,而不是你在警局認罪。
至於心理操控(psychological manipulation)的技巧,有一個已經很耳熟能詳,就是好警察壞警察(good cop and bad cop)。壞的那個警察,語氣會比較差,對你很不客氣地說話;如果有些警察枉顧法治,甚至可能會做一些越界的事情,包括打你,或者剝奪你一些生理權利。這個時候你已經超級慌,然後好的那個警察就會用很温柔的語氣跟你說:其實我都知道你不想的,其實我們都是想幫你,我們只需要合作,就可以很快放你走,其實很小事而已。
那本書甚至把整個過程描述得鉅細靡遺。它還提到,警方有時會使出一些招數,就是作一些證據去令你認罪——例如說你的同黨已經認罪了、你其實無法逃走,諸如此類。這些手段,都是世界各地的警方可能會用的招式。
很不幸地,如果你明明沒有罪,但在警察的審問之下認了罪、簽了份口供紙,我只可以說,這個情況會對你非常之不利。因為很多時候,司法及刑事罪行那個能夠判罪的標準是非常之高的——這就是大家聽過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或者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被告有罪的原則。如果沒有你直接招認的口供,警方就要收集其他證據去令你入罪,包括第三者的口供,或者一些環境的證供和證物等等,你會發覺這些是非常費時的。
所以另一種虛假認罪,是你明明知道自己沒有罪,卻以為警方無論如何都能入你的罪,於是覺得現在認了可能會好一些。但我想說的是,很多情況其實並不是這樣。
還有一點值得一提:記憶不是單向提取的過程,甚至在極端的環境壓力之下,記憶是可以被捏造的。當你被迫記起一件事,其實你可能會記起一些根本不存在過的事情。就像中央公園五人案那樣,究竟他們真的知道自己沒有做過,還是為勢所迫,在環境的強大壓力之下創造了一些虛假記憶出來?這個問題,相信沒有太多人知道。
最後說一說上庭會發生什麼事。這部分我會講得相對輕一點,因為當你去到這裏,很大機會已經有律師接觸。我不是律師,打官司的方式或者法律建議,當然是問律師,因為我不是這方面的專業人士。
不過 Forensic Psychology 那本書裏提到,即使是一份虛假認罪的口供——後來被打掉、被證明是在警方強迫之下錄取的——亦有研究發現,人們仍然會更加相信你更有可能是有罪的。
綜合以上種種,以及我看過的一些司法心理學文獻,我覺得最好的最好的選擇,真的是「我沒話說」,去盡情地行使自己的米蘭達警告。當然前提是,如果你遭受酷刑對待,我也不知道可以怎樣說,只是希望不要有這些事情發生,希望這些絕對不公不義的事情不要發生。
拍這條片,其實是因為很久之前我有一個上庭的經歷。在我的案子之前,我看到一個很心酸的一幕:有一個老人家很擔心地去問控方律師,他現在應該怎麼辦、應該怎麼說。我看到那位控方律師一面不耐煩、一面嫌棄地跟他說:你知不知道你現在這些問題不是問我的?我是 charge 你那個人,你要問你那個辯方律師。
那一刻令我很心酸,我覺得他不應該這樣。當時最強烈的想法就是:你有什麼那麼厲害?只是讀過這一點法律知識,就看到自己和平民之間的距離。所以我覺得,姑勿論大家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是怎樣,一些公民知識是應該要有的。我也希望這些知識在需要的時候,可能會保護到你自己一些應該有的權利。當然最後再帶一個頭盔:法律問題,最好都是諮詢律師。